综合

关于印发《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民办〔2017〕22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属各单位:

  《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3月31日经2017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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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7日

 

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提升民政行业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和国标委《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8号)、自治区民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民发﹝2016﹞26号)、《宁夏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宁民发﹝2016﹞11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标准化是通过将标准化的理念、原理、原则和方法运用到民政公共管理与服务领域,通过对民政公共管理服务制定标准并付诸实施,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精细化,进而获得最佳服务质量、管理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政范围的宁夏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复审和修订以及标准化基础研究,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推进民政标准的宣传和实施;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及民政部、自治区民政标准化试点任务的实施和管理等。

  第四条  民政范围的标准化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归口管理,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各处室负责具体标准内容的审查把关。

  第五条  设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由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相关专家、高等院校相关领域教师、社会组织及业务骨干组成,日常工作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承担。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全区民政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宣贯和解释;参加国内民政管理与服务领域的标准化活动;组织申报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等工作。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六条  标准制定分为编制计划、确定项目及编写单位和标准立项三个环节。

  第七条  各处室结合本年度工作安排、本领域业务工作现状以及今后发展目标提出制定项目建议,并填写《XX年度宁夏民政范围地方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送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厅属各单位、市(县、区)民政局及社会组织等结合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实施效果好、有需求、有价值的项目,直接向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对收集的标准项目进行初审,形成《XX年度民政范围地方标准起草项目汇总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报自治区质监局申报立项。

  第九条  由处室、市(县、区)民政局提出的标准制定项目可自行编写,也可向社会公开征集编写单位。厅属单位或社会组织等单位提出的标准制定项目,原则上由本单位负责编写。

  第十条  地方标准立项时间以自治区质监局地方标准立项批文时间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落实标准起草人员,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要积极发挥有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标准制定,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在标准立项后6个月内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和标准实施机构意见,并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送审稿后,应将《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应当协助起草单位在标准立项1年内完成标准文本的专家评审并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十四条  标准发布后,由相关处室牵头,编写单位主导,采取召开会议、媒体报道、举办讲座、编印手册等方式加强标准的宣传,通过开展试点示范、检查评估、等级评定等方式,在民政服务机构、民政窗口等单位贯彻实施,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第十五条  要结合行业特点,选择条件较好的单位开展标准试点工作,及时跟踪、收集和汇总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行业内推广,确保标准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  标准实施单位根据民政行业发展需要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对标准内容进行重新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向自治区质监局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建议。地方标准复审周期内,如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地方标准也应及时进行复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程序按标准审查和报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  标准化项目资助

  第十七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民政系统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宁夏民政标准化项目资助制度。

  全区民政标准化项目的资助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

  第十八条  每获批立项并通过评审一项国家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6万元(修订4万元);每获批立项并通过评审一项地方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5万元(修订3万元);每获批立项并通过评审一项民政行业标准,民政部发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5万元;自治区民政厅发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4万元。

  第十九条  获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的,给予项目启动资助经费5万元,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资助10万元;获批民政部确定的标准化试点的,给予项目启动资金资助经费5万元,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资助8万元;获批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的,给予项目启动资助经费5万元,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资助5万元。民政厅确定的试点单位,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二十条  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采取先申报、后拨付的方式。国家级、民政部和自治区质监局确定的标准化项目分两次给予资助,立项获批(试点确定)和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别由标准编写单位(试点单位)填写《XX年度宁夏标准化项目资助申请表》;民政厅发布的标准和确定的试点单位验收合格后,由编写单位(试点单位)填写《XX年度宁夏标准化项目资助申请表》,报自治区民政厅申请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各地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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