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程序

    1、 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的审批机关,乡镇(街道办)是低保的受理和审核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受理、递交,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等工作。

    2、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3、 申请人要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同时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4、 乡镇(街道办)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

    5、 乡镇(街道办)受理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6、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办)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

    7、 乡镇(街道办)根据核对调查、民主评议情况,对是否纳入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办)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8、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办)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街道办)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9、 县级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要全面审查乡镇(街道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要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10、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及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重新公示。

    11、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长期公示。

    12、 低保金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13、 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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